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科技委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规范和加强av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av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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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av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av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26〕58号)、《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辽科技委发〔2025〕4号)和《av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方案》(辽科技委办发〔2025〕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野外站是依据av片地理分布规律布局,开展长期野外科学观测、实验研究、技术示范和共享服务的条件保障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三条 省野外站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党组织建设,为辽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四条 省野外站原则上应实体化运行,人员独立管理、经费有效保障,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av片-巨乳做爱-做爱自拍 (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科技委及其办公室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指导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省野外站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制定省野外站建设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建设方向,按程序设立与撤销省野外站。
(三)指导制定省野外站观测技术规范,组织省野外站开展科学数据汇交。
(四)组织开展省野外站评估工作。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辽中直单位等是省野外站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野外站各项政策制度,指导依托单位做好省野外站建设运行工作,开展管理和监督。
(二)提供省野外站建设运行所需政策、经费、项目、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协调解决省野外站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接国家部委了解相关政策,支持推动省野外站纳入国家级、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体系。
第七条 省野外站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省野外站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野外站建设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省野外站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
(二)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副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落实实体化运行,为省野外站提供必要的人才队伍、观测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支持经费等条件保障,做好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四)代表省野外站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八条 省野外站主要职责是:
(一)聚焦省野外站使命定位和方向目标,加强观测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人才队伍等建设。
(二)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确保观测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按规定汇交数据。
(三)围绕重大需求开展实验研究和技术示范,支撑原创成果产出和战略决策。
(四)在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放共享观测数据、观测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
(五)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野外站建设方案,整体布局,形成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严控规模、严限条件、严把程序。
第十条 申请建设省野外站,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聚焦国家、辽宁重大战略需求,符合省野外站功能定位和建设布局,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二)具备满足观测实验需求的场地、基础设施等条件,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三)具有较强的野外科学观测能力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按照标准规范开展连续3年以上野外科学观测,积累连续3年以上观测实验数据。
(四)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人才队伍,有能力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和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
(五)野外站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六)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保障有力,能够支持省野外站长期稳定运行发展。
(七)涉及多家单位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应与共建单位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明确职责。
第十一条 省野外站建设流程:
(一)省科技厅发布省野外站建设布局方向和申报要求。
(二)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av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专家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论证,择优确定拟新建省野外站名单。
(四)省科技厅对拟新建的省野外站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新批准建设的省野外站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未通过验收、不参加验收或中途退出验收的,不再列入省野外站序列。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三条 省野外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全面负责省野外站建设运行。站长应政治素质好、长期从事野外科学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强。站长应在依托单位正式任职,全职全时从事省野外站工作,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站长人选调整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对省野外站的发展目标、工作方向、重大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委员由省野外站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野外站人员由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省野外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全职全时从事省野外站工作。固定人员原则上只能在1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任职。兼职人员在省野外站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和激励机制,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
第十七条 省野外站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科研成果管理。依托省野外站取得的数据、样本等,原则上应在省野外站留存备份并标注来源。利用省野外站数据、样本、样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集)等成果应标注省野外站名称。
第十八条 省野外站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加强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数据汇交至相关领域省科学数据中心。规范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加强长周期、高质量科学数据库建设,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加强数据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支持省野外站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国家、部级野外站共同开展联网观测研究。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指导依托单位强化对省野外站的安全管理,保障科研安全、数据安全等,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 省野外站需调整领域方向、调整站址、变更联合共建单位及其他重大事项时,由依托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暂时性运行困难的,省野外站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野外站应有计划地改善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加强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开放共享情况作为省野外站评估内容。
第五章 评估
第二十三条 省野外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省野外站定期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为3年。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年度报告和汇交数据作用,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按程序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指导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一般采取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支撑保障国家和辽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任务导向,重点评估观测能力、数据质量及汇交、支撑服务、人才队伍、基础条件、开放共享、运行管理等方面情况。对于有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的,加强跟踪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含整改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省野外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资格,并报省委科技委办公室备案: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不参加定期评估;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多元化筹措省野外站建设运行经费,主管部门统筹资源,做好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在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中应充分发挥省野外站作用。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多渠道支持省野外站建设发展。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野外站的评估结果以及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统筹引导人才、资金、项目等科技创新资源向省野外站集聚。省野外站成为国家级、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不再保留省野外站牌子,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信息公开等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经费按规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省野外站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省级财政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将财政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野外站统一命名为“av片+领域(学科)+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Liaoning Field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 ×”,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统一标识规范挂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